論雙重的預定

預定論(double predestination)是基督教神學史上最具爭議的教義之一。這一教義主張:人的得救(election)和滅亡(reprobation)都來自上帝在永恆中的預定(predestination)。

正如約翰·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所說:「上帝藉著他的預定,揀選了某一些人,叫他們有生命的盼望,對另一些人,則判定歸於永遠的死亡。」(III, 21, 5)

有人擔憂,這樣的觀念會讓上帝看起來不那麼的「仁慈」,甚至有些「專斷」。此外,人們也擔心,這會導致上帝必須為人的滅亡負責。奧古斯丁(St. Augustine)對此解釋說:上帝並非積極預定他們犯罪並滅亡,而是消極地任由他們留在原罪的後果中(permissive reprobation)

有人把奧古斯丁的觀點稱之為「單一預定論」,但這只是因為他們想要與加爾文所主張的預定論做一個區別而已。正如他們為此聲稱加爾文的預定論是「雙重預定論」一樣。實際上,預定論只有一種,根本就沒有什麼「單一」和「雙重」之分。

此外,也有人聲稱,上帝的預定乃是給予預知人的信心。這就是說,上帝把預定之效果給予這個人而不給予那個人,是因為這個人選擇相信,而那個人卻沒有。然而保羅卻說,信心不是出於我們自己的,而是上帝的禮物(the gift of God)。這樣,信心就不會是上帝預定的理由,反而是上帝預定的效果之一。

試圖為上帝的預定尋找一個顯見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托馬斯·阿奎納(St.Thomas Aquinas)說:「為什麼祂選這些人進入光榮,而摒棄那些人,除了天主之意志之外,別無其他理由。」(《神學大全》I,23,5)保羅更提醒我們,上帝的意志深不可測。「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羅馬書11:34)

之所以說預定是「double」(雙重的),乃是說揀選和棄絕同出於上帝永恆的旨意。這「雙重」是指著範疇說的,而不是形式說的。它的意思是,預定的範疇「廣及選民與棄民兩方面」,但在形式上,雙重的預定不是「對稱平行」(not symmetrical)的。

《威斯敏斯特信條》區分了預定(predestinated)指定(foreordained)

WCF 3.3:「按照神的元旨,為了彰顯神的榮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預定得永生,其餘的人和天使則被預定受永死。」
By the decree of God... some men and angels are predestinated unto everlasting life; and others foreordained to everlasting death.

《威斯敏斯特信條》強調上帝對滅亡之人的預定是消極的。

WCF 3.7:至於其餘的人類,神乃是按照祂自己意思,根據祂那不可測的計畫,隨心所欲地施予或保留其恩惠……祂就樂意放棄他們,並指定他們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讚。」
The rest of mankind, God was pleased, according to the unsearchable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whereby He extendeth or withholdeth mercy as He pleaseth, for the glory of His sovereign power over His creatures, to pass by, and to ordain them to dishonor and wrath for their sin, to the praise of His glorious justice.

阿奎納把上帝的預定視為護理之工(Divine Providence)的一部分:「天主摒棄某一些人。因為前面第一節己說過了,預定是照顧的一部分⋯⋯容許在接受照顧之事物內有些缺陷,這也屬於照顧。因此,安排人獲得永生既然是來自天主的照顧,那麼容許一些人不克達到這個目的,這也屬於天主的照顧。而這就是所謂摒棄或棄絕。所以,這樣來說,就如預定是針對被天主安排得永生之人的那一部分的照顧;同樣摒棄是針對不克達到這個目的之人的那一部分的照顧。關於照顧所說的一樣。因為正如預定含有賦予恩寵和光榮的意願;同樣,摒棄也含有容許一個人陷入罪過、並因罪而施予棄絕之罰的意願。」(神學大全 I,二十三,4.3)

預定論必然涉及對自由意志的討論,阿奎納說:「預定者之必然得救,是基於有條件的必然性,而這種必然性並不取消意志之自由。因此,雖然某一被天主所摒棄者不能獲得恩寵,但他之陷入這個罪或那個罪,卻是出於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因此他理應擔負罪過之責任。」(神學大全 I,二十三,4.3)

《威斯敏斯特信條》同樣反對把人的滅亡歸責給上帝。

WCF 3.1:神如此的決定,並不因此使祂成為罪惡的創始者,也不因此而剝奪了受造者的意志,且不至於剝奪「第二因」的自主性偶然性,反倒使得堅立。
God from all eternity did by the most wise and holy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freely and unchangeably ordain whatsoever comes to pass; yet so as thereby neither is God the author of sin; nor is violence offered to the will of the creatures, nor is the liberty or contingency of second causes taken away, but rather established.

此外,《威斯敏斯特信條》也對「人的自由」與「上帝的預定」進行了調和。

WCF 5.2:雖然萬事萬物按照他們在神預知和元旨之內(祂乃是第一因),毫無變更且準確的發生;但是神用同樣的護理,按照第二因的性質安排,使他們以必然的、或自由的、或偶然的方式發生。
Although in relation to the foreknowledge and decree of God, the first cause, all things come to pass immutably and infallibly, yet, by the same providence, He ordereth them to fall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second causes, either necessarily, freely, or contingently.

這是一種古典托馬斯主義的「兼容論」(compatibilism)進路:上帝的主權與因果律是第一因層次,人的自由是第二因層次的真實自主,二者不衝突,反而前者成全後者。

這意味著,同一行動可以同時由上帝與人所造成。 上帝的因果是「超越的」(transcendent),與受造物的因果不是同層次的競爭關係(non-competitive)。上帝維持並賦予第二因的因果能力,因此人的自由選擇仍是真實的「偶然性」(contingency)與「自決」(self-determination),不受決定論支配。上帝以其絕對超越的能力,使受造物的選擇「按照其本性」發生。

因此,在雙重的預定中,人皆作為第二因參與其中。上帝不強迫人信仰,也不強迫人犯罪。如此,人因信仰而合理的得救,人因犯罪而合理的滅亡。但此二者,皆在上帝合理的預定之中。